第227节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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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份证据,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主要内容是:报警人赵生案发当日凌晨三时二十一分拨打“110”报警。

第八份证据,物证,重一千五百克的哑铃一个,上面有被害人指纹;刃长十二厘米、宽一点八厘米的水果刀一把,经检验上面残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证据,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是:案发当日凌晨四时十分,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证据庄文婧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提出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被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对被告人庄文婧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庄文婧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不够成犯罪,我是为了救薛红,也是为了救我自己,当时我以为他们要害我们,所以才拿刀捅他……”庄文婧说到后面已经语无伦次了,审判长制止了她的自行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哀悼(死者为大,多说一句话,也许能避免出法院后被人拍板砖,旁听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属,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着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周涛是本案的主要证人。在他的证言中虽然没有提及邓刚是如何用哑铃砸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情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物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进入山庄宿舍将薛红拖出,进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做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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